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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沁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办法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 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以每套房为单元,将大块土地分割成小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分割证,转让时购房者凭分割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分割登记涉及上市销售的商品房、集资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性住房。三、土地分割登记流程(一) 申请分割登记。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或单体建筑物竣工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分割登记。(二)核发分割证书。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审核,按分割单元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三) 办理分户证。房屋销售时, 建设用地单位向购房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分割证。购房者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申请分割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份); (四)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1份); (五)集资建房审批表(属集资房的,复印件 1份); (六)拆迁协议书(属回拆迁房的,复印件 1份);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份); (八)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原件 1份); (九)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五、办理分户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原件 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份); (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1份); (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购销合同) 或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l份); (六) 委托他人代理的, 要出具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 1份); (七) 属单位购房的,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 l份); (八)其他证明文件。六、分割登记地籍调查地籍调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项目全部竣工, 宗地界线封闭的;二是项目分期开发,部分竣工的。(一)项目全部竣工,宗地界线明确并封闭的。将项目中独立的宗地或者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土地(如: 小区中的幼儿园、学校、商场、物业管理楼、写字楼等权属界线已封闭形成宗地的, 不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 单独设宗, 将其分出去, 剩余部分设为一宗地, 按照每栋楼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一栋楼填写一份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计算公式为:每套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宗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每套房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参与分摊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该调查和分摊是把宗地面积一次性全部分摊, 不再进行第二次分摊。(二)项目分期开发己部分竣工的。将项目中独立的宗地或者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土地单独设宗, 将其分出去后, 剩余部分按栋设宗, 按每一栋楼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七、地下建筑物地籍调查(一) 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 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 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 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二) 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 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