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
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
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
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 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含农
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 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 支持农业生产、 农村建设
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 具体统计口径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 [2007]246 号)规定为
准。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 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
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风险
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引导和
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 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 金融机构自主决策, 自担 风险。
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风险可控, 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 应当加强风险管 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 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严格审核, 及时拨付,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15%
的部分, 按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
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
政分担比例分别为 3:7 , 5:5 , 7:3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 [2005]5 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
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 适时调整实
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
和规定的奖励标准, 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
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做好奖励资金的决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 及时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