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38 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 2014 年3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5月1 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 2014 年3月 25 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改变房屋用途;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 (三)签约期限;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 (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