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枉法调解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属渎职犯罪的一种,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对“裁判”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故对于审判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调解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坚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 民事审判应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 因此包括经济审判在内。由于客观行为仅限于枉法裁判,故枉法调解的不应包括在内①;同时有学者认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院调解的性质, 枉法调解不能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理由有: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 只限于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依照职权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不包括调解书; 法院的民事裁判和调解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不能将其等量齐观; 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用将民事裁判和民事调解等同;如果将枉法调解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以审判人员欺诈、强迫、胁迫调解为由, 要求法院撤销调解书并对案件进行再审, 必然加重人员法院工作量②。二是肯定说。坚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枉法调解与枉法 2 裁判在危害性质上并无实质的不同, 枉法调解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③。有学者主张枉法裁判应包括调解,一是法院调解时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具有司法诉讼属性;二是枉法调解的本质是司法渎职,与枉法裁判的本质一样,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裁判包括枉法调解, 是罪行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④三是折中说。该说认为, 枉法调解是否构成枉法裁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照“自愿、合法”原则的违反程度, 可将枉法调解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违背法律, 但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二是既违反法律, 又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对于第一种情况, 因为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取得了充分的谅解,权利方表示自愿放弃权利, 审判人员据此主持调解, 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但这种情形相当于上诉人自动撤诉, 没有社会危害性, 不能适用刑法第 399 条。而在第二种情况下, 只要调解结果是在审判人员的欺骗和误导下达成, 且情节严重的, 就可以作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加以处理。⑤笔者赞同肯定说, 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调解, 情节严重的,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将裁定纳入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裁判”范畴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定罪量刑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但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指字面规定, 而且是法律的逻辑包括。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 3 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 从而使得该解释切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 只要解释在形式上符合科学逻辑, 在实质上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应该肯定该解释的生命力。调解作为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手段之一,将调解解释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期待可能性。事实上,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解释只是法律意蕴的一种阐发,使之从隐到显。⑥第二,诉讼中调解成立的调解书是诉讼上的法律文书, 它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盖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