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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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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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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火安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工地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工地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用火作业的范围: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二、“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需要用火时,由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专职安全员填写火票,落实安全措施,进行用火分析,合格后经主管副经理签发后方可用火。 2、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员确认签字。 3、“危害识别”一栏由项目部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4、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安全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三、用火检验分析 1、凡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 2、检维修期间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 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 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 2 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5% 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 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单位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其他补充安全措施”一栏注明。四、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 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5、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6、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 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 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