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2
文档名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doc.doc

格式:doc   页数:3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doc.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2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的通知 2008 年6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 2008 〕 36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 军事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8 年6月 25日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 造成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 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苗圃地" ,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乙酰***、***乙酰钠、毒鼠硅、甘***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三条[违规制造、销***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支, 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或者非法销***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 枪支", 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 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 非法持有、私藏以***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 非法持有", 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 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 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