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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如下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
2、食品安全管理员由负责人任命,或由经营者本人担任,或由本单位员工担任。
3、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制定实施本店的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和健康管理。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食品经营条件和贮存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保证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同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包括病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不可放置在经营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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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对本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由店长(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店全体从业人员参加。
5、培训内容以《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人均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积极参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每月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2、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均按垃圾、废弃物进行处置。
3、对自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相关无害化处理。
4、在自检自查中发现的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