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 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备案成功后获得 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附件 4)。 :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授权书内容: 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三、进口化妆品报检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 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处置管理措施?非销售的承诺书?与受试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样本,知情同意书应明确试用企业承担样品质量安全责任。对于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产品名称、数/ 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有关信息,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试用企业应在试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研发试用情况总结报告和剩余样品处置情况报告,并如实记录样品试用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五、进口化妆品检验流程(附件 6) 附件 1 进口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503 号令)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 ) ?《化妆品卫生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43 号令) ?《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39 号) ?《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7 年第 116 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856 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 号)等。附件 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备案编号: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