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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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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yzhlya 2016/7/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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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 号《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 2014 年 1月 10 日省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3月1 日起施行。省长谢伏瞻 2014 年1月 23日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铵的销售、购买, 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 2—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 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对***编码打号。第十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 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 应当在届满 30 日前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