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皋市人民政府文件皋政规〔 2012 〕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 现将《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除外)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征收办) 受市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事务。项目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 区管委会) 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 区管委会)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物价、城管、公安、财政、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监察及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 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由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建设项目应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决定实施项目之日起 5 日内), 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 户口迁入或者分户, 新办工商营业执照、新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一条市征收办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 区管委会) 等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进行登记处理, 收集相关证据,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前, 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 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 同时测算征收成本,并提交项目征收补偿总额概算报告。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各类补偿、安置房价格、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过渡方式、签约及交房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在报送征收补偿方案时, 还应一并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收地块系国有土地的批件或证明材料、城乡规划( 详规)、征收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及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被征收人认为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