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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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见证专项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第二章 水泥
第三章 骨料
第四章 土工试验
第一章 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
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
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 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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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
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
(1996)208 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建设
厅建管( 1998)188 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 ,即在建
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 ,送至试验室进
行试验。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
水泥、墙体材料、骨料及防水材料等项目, 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各区、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须见证取样的试验项
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
见证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及“见证员证”编号,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
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
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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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证” 。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送检
计划。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4、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6、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 。
7、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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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
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作由宿州市建委组织管理和发证, 由宿州
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实施和考核。
二、各监测机构试验室在承接送检试样时应核验见证人员证书。对无
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一律拒收; 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编号
的检验报告无效, 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由质监站指定
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
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