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关闭窗口】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
    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
    投资人张卫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静为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南通云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静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上诉人南通云巧的委托代理人左元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瑞蓓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蓓佳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0元,已全部实缴,法定代表人为徐静。公司股东登记为徐静和毛剑锋,其中,徐静出资550,000元,毛剑锋出资450,000元。
2012年7月27日瑞蓓佳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瑞蓓佳公司曾在《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中将“上海法蒂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蒂玛)作为该公司的申请名称,将“百德宝”、“法蒂雅”、“瑞蓓佳”等作为备用名称。
    2009年7月13日,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汇法院)作出(2009)汇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瑞蓓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通州云巧)货款250,;案件受理费5,051元(已由通州云巧预交)由瑞蓓佳公司负担。
    2009年10月9日,通州云巧依据(2009)汇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对瑞蓓佳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要求瑞蓓佳公司向通州云巧支付货款250,,案件受理费5,051元,共计255,。2009年12月11日,浦东法院以在执行中瑞蓓佳公司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经浦东法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有其他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徐静去向不明,查询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浦东法院依法查封了瑞蓓佳公司车牌号为沪C58680捷达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亦去向不明,通州云巧也无法向浦东法院提供瑞蓓佳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0年3月2日,通州云巧经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南通云巧。
    2013年8月2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通过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提取的瑞蓓佳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中十四处留有“徐静”签名字迹的检材与徐静的签字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得出鉴定意见:一、签约时间2003年10月28日的《租房协议》承租方处“徐静”签名字迹不是徐静所写;二、无法判断其余十三处检材中“徐静”签名字迹是否系徐静本人所写。
    庭审中,南通云巧称浦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其又向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被口头答复称无法恢复执行。
    原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