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银行利通支行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 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
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
关规定,结合总行《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行审批权限内审批通
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
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
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 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
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
管理。
第五条 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 A 岗和 B 岗,日常审核工作由 A
岗负责, A 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 B 岗负责日常 业务审核。
第六条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
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 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
(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
(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由整改意 见和处罚意见。
(六)其他工作。
第七条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
(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
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 2年(含)以上;
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 1年(含)以上。
第三章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工作规则:
(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由审核 意见。
(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 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 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 会征求意见,根据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三)对需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修改支付信息操作的,按照
“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由原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修改
第九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贷款资 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起点提由调查意见;授信业 务审批通过后,落实担保和放款的前提条件手续,审核授信业务 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借款人签署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负责授 信业务放款审批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对纸质档案 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负责。
(二)支行审贷会、风险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审查审批授信 业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
(三)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权限内授信业务担保和放款条件 的落实,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对所审核放款环节业 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有效性负责。
(四)营业室负责业务发放、资金支付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放款工作流程
第十条 放款工作流程包括放款申请,放款审核,下柜处理, 会计入账四个步骤。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支行权限内 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