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 位 代 码 10602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学 号 2012021117
分 类 号
密 级 公开
硕士学位论文
论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
——冲突、选择及例外
On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the Matur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s-- Conflict, Choice and Exceptions
学 院 : 法 学院
学 科 名 称 : 法 学
研 究 方 向 : 行 政法 学
年 级 : 2012 级
研 究 生 : 阳 虎庆
指 导 教 师 : 郭 剑平 教 授
完 成 日 期 : 2018 年 5 月
中 文题 目
专 业 名 称 :
申 请 人 :
指 导教 师 :
论文答辩委 员 会
主席
:
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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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
——冲突、选择及例外
姓名:阳虎庆 导师:郭剑平
专业:法学 年级:2012 级
中文摘要
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之为“成熟”,或者什么阶段、什么类型的行政行
为可以称之为“成熟”是行政行为成熟原则的根本性问题。从法理上,行政行为
成熟原则的产生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问题,我们对于“成熟”二字
的判断应当是纵深性的、历史性的和发展性的。在行政行为成熟原则发展的过程
中,不同的司法实践进路导致了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的标准差异,总体而言,有
以行政行为完成的当下为可诉的界限,即程序判断标准,也有以行政相对人权利
义务的变化为可诉的标尺,即实体判断标准。这两大标准在形成判断的当下经常
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或者适用的先后顺序就是成熟原则在司
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既要考虑到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的
专长以及范围,又要顾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本文从行
政行为可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