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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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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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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O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 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六、年休假在 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 2个年度安排。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 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 200 %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 261 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天的。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