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办发[2013]17 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21 号) 、国家发改委[1999]225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 办公室用房: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会见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三) 办公设备用房: 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县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 县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 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审核、配置标准、调剂分配、房屋维修等使用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 县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新建、改建项目立项审批。乡、镇、场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场自行进行管理, 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 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计备案。第二章配置标准管理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分类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 300 m 2, 县级副职每人 24m 2, 科级每人 18m 2, 科级以下每人 9m 2。公共服务用房类别中的值班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设置,其使用面积严格控制在 24m 以内;接待室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单位编制人数在 15 人以下的,一般不设接待室;编制人数在 15 人以上 35 人以下的,原则上只设一个接待室,面积严格控制在 24m 2 以内;编制人数在 35 人以上的,可设两间接待室,但接待用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 45m 2。第七条新设、合并、撤销行政事业单位,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重新核定面积。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第八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工作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提出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提出办公用房建设( 含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申请应列明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三) 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