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 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2010 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 2010 〕 10 3 号) 、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 ,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查: 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 50% ;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 50% 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省级验收: 造林主体完成造林 3 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 50% 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 4年6 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国家级核查: 省级验收完成后,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 4年 10 月底前完成。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0-1999 ); (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7908-1999 );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2001 ); (四)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06 ); (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 ; (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LY/T1557-2000 ); (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1607-2003 )。第五条造林小班面积核实标准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积,不予核实: (一)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重复; (二)造林主体不属于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 (三)造林前地类不属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迹地等国家规定的造林前地类; (四)造林小班面积小于 1 亩; (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的面积。第六条造林小班成活标准造林成活率≥ 85 %(年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 70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总株数以作业设计规定密度计算。第七条造林小班保存标准株数保存率≥ 80% (年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 干旱) 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 65% ) 或郁闭度≥ (灌木林覆盖度≥ 30 %)为保存,否则为未保存。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单位面积造林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第八条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一)造林作业设计评定标准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造林主体无需单独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符合以下条件的造林作业设计视为规范, 否则视为不规范。 1. 作业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规程。 2. 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 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外业调查说明( 调查方法, 小班区划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造林规模和布局( 不同造林前地类, 造林树种, 造林面积, 乡镇、林场、村、小班分布情况等)、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 3. 小班设计一览表。主要包括乡镇( 林场)、村( 林班)、小班、图幅号、造林主体、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补贴标准、造林面积、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混交模式等。 4. 小班设计图: 小班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 或其他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