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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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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1/11/5 文件大小:1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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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一般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2
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一般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3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一般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4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未实际取得回报或者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3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5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
办学水平低下,但回报比例明显高于本市同类学校正常回报比例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回报的比例过高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回报比例超出允许比例一倍以上,学校支付回报教育教学受到严重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6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般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下列情形之一:1、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