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辩护词.docx

格式:docx   大小:19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辩护词.docx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1/11/6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辩护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亲属的委托, 并经被告人 **** 同意,由我们
二人担任 **** 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 的二审辩护
人,现辩护人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 上诉人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不同意见。
一审法庭认定上诉人等三人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
销售,销售金额约 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 37 万余元,其中尚未销售的货值约 37 万余元认定证据不足,依据卷二第 152 页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假冒的名牌手表、 鞋案值统计表中可以得出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 318650 元。本人认为该份统计表对各尚未销售的产品的价格统计合理。目前最高院、 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假冒商品的价值该如何认定具体的规定, 该规定中只对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做出了概括性规
定,即按照行为人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的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本案中公安机关按照宣传单上的标价及已销售过商品的售价统计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故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尚未销售的货值 37 万余元是错误的,应为 318650 元。
二、上诉人 **** 在本案中的相关法律属性问题
、上诉人 **** 在被告人陶处是打工不是为牟利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 **** 是受上诉人陶某雇佣在五柳品
牌运营公司从事话务员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的事实都予以认定, 可是
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又认为其为牟利而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
以销售,这一认定,辩护人有不同看法。从公诉机关的举证证实,上
诉人 **** 销售假冒商品不是为了牟利, 他只是受雇来工作的, 挣得是工资,至于卖的什么货、 真货还是假货, 与其老板即上诉人陶某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没有分赃,他既不出资也不分红,至于卖不卖出货,卖出多少货均不是他追求的客观结果。 据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 **** 在被告人陶某处是打工不是为牟利。
2、上诉人 **** 和本案在被告人陶某一起打工的吕某、金某等几名话务员的法律地位相同
从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 上诉人 **** ,在被上诉人陶某雇佣期间,仅仅是按陶某指示和规定,为吕某、金某等几名话务员发工资,及对话务员的日常生活进行常规的管理。相关的一切决定权取决于陶某,说明上诉人 **** 和几名话务员的法律地位相同。 可是,同样是受陶某的雇佣,这几位话务员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承担日常管理她们工作的 **** 被认定犯罪并判刑,存在显失公平之嫌。
三、上诉人 **** 对未销售货物是否“明知”的问题
1 、上诉人 **** 无法知晓未销售货物的多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个“数额犯”。一审法庭以已销
售金额约 万元及未销售货值约 37 万余元来对上诉人 **** 定罪并
量刑,辩护人认为显失公平,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首先上诉人
作为一个打工者,库存的货物是由其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