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说明(宣传单张)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 2013 〕 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 2011 〕 156 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 2013 〕 44号),自 2013 年 11月 18 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 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 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 2. 购房人户口簿; 3. 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只能在本市购买 1 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 1. 购房人户口簿; 2. 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 并出具原件核对); 3. 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5 -2- 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 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三、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 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 2006 〕 17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 2010 〕 186 号)执行。 1.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 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和在境内工作、学****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