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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探讨.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6 2021/1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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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探讨
闫婧 10523034 10 新闻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 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让公共熟知的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例就是微软诉李开复和谷歌案, 李开复在 加入微软的时候签订 “反竞争条约” ,承诺离开微软后一年之内不到别的公司从 事同样的工作。 从微软离开后李开复准备加入谷歌, 此时微软起诉其违反了竞业 禁止协议。 此协议在微软总部的华盛顿州是成立的, 而在谷歌所在的加州是不合 法的。李开复本人在其自传中也称: 自己从来没有在微软收到过任何的竞业补偿 金。同时李开复的学生也称: 通过研究过去的案例发现, 竞业禁止协议里如果没 有额外的赔偿就不能成立。 最关键的一点是即使有竞业禁止协议在先, 一个公司 也不能随便组织员工更换工作, 所以此类协议都是限制员工离职后在竞争对手的 企业中从事相关的工作。此案的关键点就在李开复在谷歌中从事搜索引擎业务, 而在微软李开复的工作主要针对语音识别, 微软的搜索业务为外包, 李开复根本 不会知道什么核心技术, 因此不涉及相关行业。 此案的难点在于要让法官明白这 些细微而专业性极强的区别。 经过漫长而艰难地诉讼之后, 李开复和谷歌赢得了 这场官司。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 有一个环节值得注意, 即微软在向法院就李开复违反竞 业限制协议提出诉讼后, 立即向华盛顿美国高等法院提出一项 “临时禁令 (原告 在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请求, 由法院作出的一项具有强制力的禁止被告人实施某 种特定行为,或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 ”申请,要求禁止前微软全球副总裁 李开复为谷歌的任何产品、服务或项目工作。临时禁令只在诉讼期间具有效力, 其目的是保障诉讼人在诉讼期内, 权利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在竞业限制中引 入临时禁令具有重要意义, 从表面看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员工的就业行为, 其实质 是通过限制员工的就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此事曾引起国内的广泛关注,此前国内新浪、搜狐、 Tom网易等几大门户 网站之间的员工相互跳槽就相当频繁,但并未受到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限制。竞 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一直为人热议, 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能阻止人才 的合理流动。竞业限制本身对商业环境是一种保护, 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 实难紧跟其步伐,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合理的前提下又有一些缺陷使其略显不合理。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得进入
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自己生产、 经营与
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 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 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 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