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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颁文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分类】20010620
【文献出处】证券时报
【标 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13614 字)
【正 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为探讨证券公司的治理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证券公司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办法进行认真研
究,并于本月 29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同时,为广泛吸收对证券公司治理与监管的意见,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
参与。
联系电话:010-88061008
传真:010-88061014
电子邮箱:******@
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6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促进证券公
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
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
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 20 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
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
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
的分开管理制度;
(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
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三)资产管理;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经纪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