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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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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服务证的领取、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户口簿、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再生育的,在怀孕前应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签字声明,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审批。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其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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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五)持证人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扎”家庭,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奖励、优惠政策。
(六)依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作出签发决定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要求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正、副局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审批,由局长签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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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单位证明等生育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十五年。村(居)委会也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
(二)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期限的决定。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延长期限的印章或更换生育服务证。
延长期限使用章全省统一格式,×,字体为标宋体,分上下二行排列,上行为“延长至××年××月前有效”,下行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