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0805( 颁布时间) 200410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 文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办法作如下修改: 1 、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2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3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 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15 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 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 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5 、第三十三条删除。经 2004 年6月 22 日市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四年八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