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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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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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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2011 年 06月 30日 17时 01分 43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机动车”“道路交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10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道路上,每日七时至十九时发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可以移动,且事故各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均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有效期内的, 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处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一) 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 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二千元以下的; (二) 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超过二千元的; (三) 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 且事故全责方车辆另投保了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 车辆损失金额超过二千元的。第三条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各方当事人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对车辆前后 45 度角分别拍照, 并拍摄现场全景和车辆全景( 含车辆号牌) 及车辆碰撞部位照片。各方当事人互验有效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当事人保险报案号,并与当事人约定办理理赔的地点。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避让。第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协商处理记录书》), 并相互签字确认后按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协商处理记录书》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网站下载打印。当事人无《协商处理记录书》的, 应当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各持一份。当事人自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 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者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