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修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726( 颁布时间) 20030901( 实施时间)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 199 4年7月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 7年7月30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 3年7月26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三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章测绘成果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第七章测量标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 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第七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由市(地)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第二章基础测绘第八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 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1: 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市(地) 、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 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 本行政区域内1 : 2000 、1: 1000和1 : 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10年更新一次,市(地) 、县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