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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治理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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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治理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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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治理标准(试行)
(广东省药学会2007年1月10日印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工作,保证用药平安、有效,预防职业暴露,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医疗机构药事治理暂行规定》、《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医疗机 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标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治理方法》的大体原那么,并依照《医疗事故 处置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是指医疗机构依照临床需要,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对 静脉用药进行集中配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制造条件慢慢成立相应规模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或成立实现危害药物及肠道 外营养药物集中配置的配置中心(室)。
第四条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能分工对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工作 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与静脉药物配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标准在该机构的实施负责。
第七条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全进程的质量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机构,应隶属于药学部(或药剂科),并 配备相应数量及高素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中心内人员配备应与所需效劳的病房床位数、顶峰时刻段所需要配置的输液量等工作任 务相适应,以确保完成临床静脉输液配置工作为原那么。
第十条中心负责人应由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强治理能力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担任。
第十一条中心内静脉药物处方的审核及成品的查对工作应由临床药师或具有连年实践体会的药 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中心内配置工作可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通过专门培训的护理人员在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中心内应备有完整的各个工作职位的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应及时更新,更新内容应经 药学部(或药剂科)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中心内工作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及考核。已上岗人员应每一年进行再培训及考核。并 成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中心内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中心工作意义、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中 心标准操作规程和治理制度、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
第四章衡宇与设施
第十六条本中心要远离各类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该付配置进程造成污染。干 净区采风口应设在无污染的相对高处。
第十七条中心内应有避免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第十八条本中心的选址需要考虑物流运输及人流的便利,并通过专业方式计算出知足临床配置 需要的利用面积。中心内应具有二级仓库、排药预备区、审方打印区、洗衣洁具区、缓冲更衣区、配 置区、成品查对区等工作区域。同时在面积充沛的情形下应设有其他辅助工作区域如一般更衣区、一 般清洗区、耗材寄存区、冷藏区、推车寄存区、休息区、会议区等。全区域设计应布局合理,保证顺 畅的工作流程,各功能区域间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九条中心内各工作间应按静脉输液配置程序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不同干净度 品级的干净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流出入应有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
第二十条中心内需将抗生素类药物及危害药物(包括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剂等)的配置和肠道 外营养及一般药物的配置分开。需要成立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