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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巷镇白马村古建筑群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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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巷镇白马村古建筑群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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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巷镇白马村古建筑群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巷镇白马寨古建筑群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建筑群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丰城市张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巷镇白马寨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工作的通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张巷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白马寨古建筑群的土地、村落规划建设、文物保护与修缮等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管理区域除白马寨古建筑群位置外, 还包括其所属的山脉、水库、小溪及田地周边所有区域。第四条:凡在镇人民政府管辖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规划建设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古建筑群辖区内的土地原貌及土地使用性质。凡在本办法区域内进行各类建房和其它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除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和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外,必须到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土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及其它相关手续。第六条: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由建房者提供书面选址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同意盖章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规划条件的,经文化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对要求用地位置、面积和周边情况进行勘测核准,经审核确定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下发书面批复、城建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第七条:因大型民俗礼仪或民俗文化传统时节、特殊庆典, 有重大历史意义或现代政治意义活动需要临时用地搭建物件的个人、团体组织或单位机构等,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文字报告,经核查批复后方可取得临时搭建用地权。第八条:因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调整或收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经济损失补偿。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办法区域内擅自挖取土壤、砂石,设置垃圾堆放场,乱倒杂物垃圾、建筑废料,采伐树木和进行其它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严禁在本办法管辖的区域内安排建筑污染重或对环境、生态有影响的工业项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在本办法管辖区域内的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有利于白马寨古建筑群保护的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尊重历史,维护原状,修旧如旧的建设方针,对官宅、民宅等古文物必须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逐步开发”的方针。第十一条:在本办法辖区内兴建各类构筑物,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文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报批,必须呈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纸,由镇人民政府报送文化、城建部门一起审核, 凡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确需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如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光缆通讯等单位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在本办法辖区内树立电线杆、线路塔杆、线路架设安装、埋设电缆线路和建筑有关标志物及广告设施等占地占物行为,都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操作线路示意图,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会同旅游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城建局实地核实。第十三条:在本办法辖区内建筑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规划设计图纸,或委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局代为提供并交纳一定的规划设计费。在本办法辖区内建筑没有规划设计图纸或规划设计图纸审查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均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城镇建设部门等相关机构应提前介入全过程服务,对在本办法区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