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直机关(单位)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 2004 年2月 26日) 一、总则第一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切实加强对党的支部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接受其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 和市直工委的领导, 同时接受本单位党组( 部门领导班子) 的指导, 各直属支部委员会,接受市直工委领导。第三条基层党支部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负责, 并领导同级群团组织。不领导(负责)行政业务工作。二、支部建设第四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在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第五条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员在 7 人以上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 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3 年。届满要按时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 应报上级党委或市直工委(直属党支部报市直工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第七条支部委员的产生, 实行差额选举,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第八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委员会( 或全体党员) 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直属党支部报市直工委批准。支部书记、副书记由相应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书记、副书记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市直工委同意。三、支部任务第九条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严格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常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十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四、发展党员第十一条基层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第十二条发展党员工作, 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第十三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第十四条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全程监督制、责任追究制的“三制”要求,在发展党员几个关键环节上都要进行公示, 对发展党员整个的过程要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犯组织原则和程序的要追究责任。第十五条要支持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凡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 使青年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十六条在发展党员时, 要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考察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市直工委发展党员计划生育考察表》, 考察率要达到 100 %。同时, 要严格控制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入党。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吸收他们听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