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吃吧吃吧不是罪,再胖的人也有权利去增肥! 苗条背后其实是憔悴, 爱你的人不会在乎你的腰围! 尝尝阔别已久美食的滋味, 就算撑死也是一种美! 减肥最可怕的不是饥饿, 而是你明明不饿但总觉得非得吃点什么才踏实。这个保密协议该怎么往下谈? ( 天际) 浏览量: 9118 回复: 54 提问人: 天际提问时间: 2011-05-06 分类: 管理今天刚刚回到公司, 就收到了一个国际客户发回来的双方技术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 我们要求客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过程中, 必须对以下信息予以保密, 其中包括: 公司现有的和预期的产品、工艺、成分、配方、实验及其它数据、方案、技术、商业秘密、系统、协议、客户、销售和营销方法的信息。我们要求所有的接触到该信息的雇员都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方可使用本信息,如果一旦雇员离开,也必须要承担泄密的风险。问题就出在雇员离开这个条款上, 该客户认为员工离职他们无法控制, 在公司就职期间出现泄密他们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一旦员工离开了, 也把手里的东西交回了公司, 但留存在记忆中的一些信息是无法收回的, 离职员工虽然承诺离职后不会再从事这类产品的研究,但是他们不肯签署协议,也就是不想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如果这些人员不签,很多商业机密很容易流失。而且前车之鉴,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就是参与项目组的成员离职后自己组建公司, 开始从事此类产品的加工, 虽然因投资问题, 项目搁置, 但也对我们构成了很多威胁。如果双方都不能为此妥协,项目会因此而停滞。这个保密协议究竟怎么做更合理?有没有变通的方法呢? -------- 答复时间: 2011-05-06 10:45 保密协议,已经是企业运作的通行办法了,所以,你可以这样变通, 要求客户一个附带条件: 可以要求客户接触机密的员工一旦离职, 必须通过与你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一般是几年而已(这个客户应该会承担这个事情吧,如果客户不承担这个事情, 估计就没什么诚意了。), 这样的话, 员工离职, 泄露机密, 就是你们公司面对那些泄密者了, 处理事情也比较方便,而且劳动法规定必须付一定的保密费用,这个费用由你们来出, 估计就没问题了。------- 答复时间: 2011-05-06 17:44 根据百度的内容: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就您提的问题, 我发表几点陋见, 讲的不好、不对, 欢迎批评, 请不要骂我啊,哈哈! 1 、您和外商签订保密协议,这个保密的代价应该要计算上,同时一定要规定时效性。特别是各国对于这个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定要注意。 2、我觉得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