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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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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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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
一 刑法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国在所承当条约义务的围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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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那么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分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那么,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那么。
二 犯罪: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
当承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当刑事责任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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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到达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
——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8、成心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9、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10、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