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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11/11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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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 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 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的组织实 施和管理。
第三条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 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 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标识评定、颁发 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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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 员会工作过程(试行)》,在海南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组建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 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 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 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
(一)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 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
(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工作档案;
(三)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备案;
(四)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 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 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除符合国家、省相关 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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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设计文件已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
(二)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质 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 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报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应结合本土条件, 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保护生态资源和环 境、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室内外环境控制及运行管理 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单位应当向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日常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具体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