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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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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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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鸡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 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人[2009]9 9 号) 文件精神, 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 这次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末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 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三) 各县(市) 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 要合理统筹, 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70% ,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30%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一般在学年度末一次性发放。(二)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岗位(职务) 发生变动后, 基础津贴从岗位( 职务) 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农村艰苦学校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 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农村艰苦学校津贴, 调离后不再享受。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考勤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制订具体发放办法。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 不再分设。在内部分配时要向班主任倾斜, 适当提高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月 50 元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 在县(市) 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 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经批准受聘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在明确岗位前, 初期基础津贴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