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
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 [2006]15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营造文明景区环境, 构建和 谐景区, 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 景名胜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 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 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开 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风景名胜区要充分发挥爱 国主义教育基地、 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 整合现有自然和人文资 源,挖掘独有的历史文化内涵, 把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与日 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 来,与风景名胜区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创建文明风 景名胜区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强化统一领导, 继续加大创建工作 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 “一把手 ”工程,落实 创建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
认真总结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创建工作的经验, 不断探索新 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形式,丰 富创建工作内涵。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教育基地、游人中心、数字 化景区、红色旅游等建设力度,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教育和 展示功能, 宣传展示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真正把风景 名胜区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 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
所。要通过创建活动,使景区在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规范化管 理、 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不断提高景区的 整体管理水平。
三、严格掌握标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认真组织推 进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附后) ,组织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同时要 结合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 景旅游区暂行标准》 (文明办[ 2005 ] 8 号)中关于文明景区的 有关标准要求,明确创建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检查、考核。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检查和 评审,对达到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授予 “文明风景名胜区 ”称号。
四、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创建
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 检查和督促, 求真务实, 积极探索, 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要对获得 “文明风景名胜区 ”称号的风景 名胜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努力巩固创建成果。对因保护 和管理不善、不再符合 “文明风景名胜区 ”标准要求的,或者出现 违反规定的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拆除的,我部将取消其 “文明风 景名胜区 ”称号。
在中央文明办、 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联合开展的创建全国文 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 未获得 “文明风景名胜区 ”称号的国家重点 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为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 区”。
附件: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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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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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创建文明风景 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 策。
2、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5、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 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6 、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
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制定职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 并认 真贯彻落实。
二、管理机构与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