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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留样管理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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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
.目的 为处理检验纠纷,检验差错,检验事故而进行复验裁决提供原始检品。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业务部、质检部。
.职责 生产部和业务部对送检品的量负责,质检部对检品的留样负责。
.程序
4.1 检品检验完毕必须留样,留样数量应不少于一次检验量,且应保持检品原包装。
4.2 剩余检验样品由检验人员填写留样单,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随检验记录及检
验卡交质检办公室,各检验室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取用。
4.3 质管部审核报告书需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质检室主任共同启封,看样后由启
封人立即重新签封。
4.4 对毒、限、剧麻、精神药材的剩余检品,其保管、调用、销毁均应按国家特殊药品管
理规定办理。
4.5 放射性药品 易腐败、易霉变、易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药品,可在检验卡上注
明情况后不再留样。
4.6 一般留样检品保存 1 年,中药材保存半年。对注册申报药材质量标准检品留样保存 2
年。留样期内失效者不再继续保存。
4.7 留样检品应登记造册,留存、留样检品按规定条件贮存,超过留样期的及时处理。
4.8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员列出清单,经质检部主任和质管部主任审查,批准后两人
以上处理消毁,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处理清单存档。
留 样 观 察 记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