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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8-29
【实施时间】1998-08-29
【时 效 性】已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
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修
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质,美化西湖景
观,促进西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
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西湖水域,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池、溪、涧等。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
机关,依法对西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湖水域管理机构按本条例具体负责
西湖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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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西湖上游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西湖风
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水体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
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域水体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
当及时报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和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西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西湖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
挥西湖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保持西湖常规水位在黄海标高
7.18±0.05米,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第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
积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于1.5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
。
第八条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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