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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unde113 2014/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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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诉法的修改与检察院的应对
一、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修改
(一)现行民诉法修改概况
2012年8月31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3年开始施行的《民诉修改决定》相较于2007年的修改决定而言,修改范围明显增大, 07年的《民诉修改决定》共19条,这次的修改决定共60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二百六十八条增至二百八十四条;修改内容明显的更为丰富,07年的修改主要涉及审监、执行程序,而这次的修改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民诉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可分为五个部分:,完善检察监督原则;、提高司法公正;,完善证据制度;,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加强执行保障。今天我们就来就来说一说检察监督制度。
(二)201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修改的相关内容
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检察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其实,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致使这种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试验阶段,但是,这一规定对于改变人们长期存在的认为检察机关只行使刑事职能的观念具有一定的冲击作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1982年民事诉讼法上诉原则规定的同时,在第十六章以第186条至188条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检察抗诉制度。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更进一步细化和扩大抗诉事由、明确了抗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与再审审级,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实践铺设了具体可行的前进道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14条、第208、条209条、第210条以及第235条这五个条文中,分别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层面对民事检察监督领域进行了发展与革新:
1、从监督范围来看,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从而把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从监督的具体对象来看,不仅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还包括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