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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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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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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权利和义务.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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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47页
讲授内容
概 述
分 类
关 系
滥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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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共47页
概 述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代表性界说
1.资格说:即把权利理解为资格,是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2.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相对应的,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自由说:即把权利理解为自由,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相对应的,义务就是不自由,主体的意志受到法律的干涉,被动地产生的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和自我约束性。
4.利益说:即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认为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来源于利益要求。相对应的,义务则意味着负担或不利,即对义务人而言,履行义务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或者付出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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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共47页
概 述(续)
5.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性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许可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则是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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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共47页
概 述(续)
二、概念、内容、特点
1、权利
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即举止自主权(核心);
(2)可以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请求权;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保护的权利,即诉权。
(1)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法定)
(2)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限度)
(3)与利益紧密相联,是保护利益的手段。(求利)
(4)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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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页,共47页
钱婉玲医患纠纷案
2000年12月,江苏一位患者钱婉玲因腹痛,被家人送往离家1公里处的公道卫生院。经医生诊断,患者为腹腔内大出血,需剖腹探查。
医生紧急向扬州市中心血站要血1200毫升。但由于血源迟迟没有送到,病人出血量加大,此时除了紧急输血,已经没有更有效的抢救措施了。25公里路程,送血员骑摩托车90分钟送达,未及输血,5分钟后患者心跳骤停,1小时后宣告死亡。
救治期间家属曾两次提出献血用于急救(钱婉玲丈夫的弟弟和弟媳血型符合要求),但医生没有同意,主治医生坚持按照《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只能用血站的血,不能非法抽取亲属的血用于挽救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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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共47页
钱婉玲医患纠纷案
钱婉玲的家人以医生拒绝献血、医院见死不救为由,将公道卫生院和扬州市中心血站告到邗江法院。
原告认为,公民首先应拥有生命权,然后才能谈到健康安全,公道卫生院在供血延时的情况下草率手术,并拒绝其家人输血要求,导致病人死亡,。
从扬州到公道镇,机动车40分钟即可到达,而中心血站竟花了90分钟,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时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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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页,共47页
钱婉玲医患纠纷案
医院的答辩是,医院没有短时间内检查丙肝、艾滋病的条件,根本不能自采自供,谁敢拿法律法规当儿戏!
医监委调查结论: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诊治过程中的不足是:供血时间偏长;在血源未到的情况下,应增加血浆代用品、胶体液等的使用。
争议:公道卫生院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存在法律的冲突?如何看待案件中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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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页,共47页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