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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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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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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五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