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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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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11/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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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执法主体
设区市
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向市辖区派驻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派出部门是执法主体。
县、市、区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主体。
街道、乡镇
根据省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
执法职责
执法区域
执法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执法事权
原则上实行设区市或市辖区一级执法,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提高效能原则,合理确定设区市与县(市、区)的执法事项分工和执法层级。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执法职责
职责范围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人员配备
配备比例
依据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按照执法事项、管理面积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各市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人员身份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应当符合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建立符合城市管理执法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
协管人员
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方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制定相应管理、考核、退出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
行为规范
着装规范
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标志标识,严禁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严禁制式服装混穿或制式服装与便装混穿,参加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执法工作时,不得着城市管理制式服装。
执法规范
执法程序、着装、用语、行为符合规范,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树立良好形象,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装备配备
执法车辆、装备、设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配备并统一标志标识,规范管理、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参加职责范围以外的执法工作时,不得使用城管执法车辆。
制度建设
三项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制度建设
执法裁量权
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原则、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说明减轻、从轻、从重的事实、情节结果和依据。
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促改制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群众关注度高、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的行政处罚决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规定,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全面、客观、完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