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7/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 2015 〕 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 2015 年 3月 16 日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4月 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3 〕 96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 2014 〕 67号),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财综〔 2014 〕 96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实施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七条(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八条(承接条件)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具体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结合购买服务具体内容确定。第十条(改革衔接)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第十一条(培育社会组织)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第十二条(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