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东镇实施方案
镇两个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和“浦东新区两个委托调解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个委托的宗旨: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处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两个委托”的指导思想、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委托调解程序,践行“为民”的宗旨。
从当前治安形势来看,“两个委托”开辟了一条快速处置轻伤害、治安案件的绿色通道,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了有限警力,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另外,两个委托”与“三不”工作关系密切,做得好就能巩固、扩大“三不”工作的成果,做不好就会影响“三不”工作的深入在第一时间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引入规范化、法治化的框架内来解决。
二、工作室和人员配备:
设立“两个委托”调解工作室 (全称:高东镇“两个委托”调解工作室),在本镇派出所、司法司法所、各居村委各设调解室。
人员组成:涉案当事人所在乡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驻所调解工作室工作,各地点负责人兼职调解室专职干部。由派出所、司法所各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两个委托”具体工作的衔接、协调和沟通,原各村居人民调解信访代理工作站干部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操作流程
(一)治安案件操作流程
公安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愿意人民调解的,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移送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若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进入司法和行政程序。
(二)轻伤害案件操作流程
1受理、立案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愿意人民调解的,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移送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若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进入司法和行政程序。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愿意人民调解的,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移送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视情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起诉程序。
3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