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word资料(精).doc

格式:doc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3188035052 2016/7/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word资料(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需重新办理港澳通行证,且本人亲自办理,申请港澳个人旅游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的《广东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申请表》; 2、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书写的遗失声明书(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大厅填表区有遗失声明式样); 新规定,该市民若已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重新办证是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的,可以到我市五区出入境部门办理。 1、为未满 16周岁的小孩代办换领港澳通行证,可由监护人代办。 2、如不是父母代办则要提交委托书(小孩父或母书写),并交父或母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一、首次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一)探亲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二、签注种类: (一) 探望配偶、父母( 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 可以签发 3 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14天;3 个月多次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 90 天。(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 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14 天。(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 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 签发 3 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 90 天。(四) 与香港配偶生育有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请赴香港定居( 夫妻团聚类) 的居民, 申请赴香港探亲,可以签发 1 年多次、 3 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 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 14天;3 个月多次签注, 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 90天;1 年多次签注, 在香港逗留不超过 90 天。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 A4 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 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 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 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 进入许可" 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 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 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五)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 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赴港澳地区探亲, 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 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八)与香港配偶生育有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凭单复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1 、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证( 16 周岁以下除外)、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2 、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3、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 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二)商务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一、受理范围: (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在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二、签注种类: (一)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 可以签发 3 个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