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实施日期】 1997-09-01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 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 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 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 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 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 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分类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 ——屋顶层面, 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 或称复式住宅), 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户型 沿用广州地区的习惯称谓,户型按房厅数量分型,如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二厅等等。 户型的划分,不同户型的房间配比及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指标, 应由建造方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对住宅户型的实际需要确定。 各种户型必须是独立的居住单元,必须具备独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间, 即房、厅、厨房、卫生间等。一般每户应有独立阳台。三房以上的大户型应配设不少于二个以上卫生间。 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 共用服务设施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 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 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 人防地下室。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 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 可以住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