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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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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7/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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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保障基本农田数量,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管理、承包经营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三) 设施农用地, 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土地。(四) 生产设施, 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实验的设施用地, 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五) 附属设施, 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 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六) 基础设施, 是指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施等设施。第四条【管理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和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责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明确任期目标责任。第六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保障基本农田数量, 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 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保护标志以及涉及设施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的产业规划, 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 协调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和设施农用地管理, 指导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 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 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区( 含新区, 下同) 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使用及承包管理、设施农用地管理, 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工作, 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擅自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功能和弃耕抛荒等行为。市、区发改、财政、建设、环保、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和配合同级规划国土和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资金保障】基本农田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市、区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划定条件】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范围、坐标和质量要求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地块, 应当满足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地块及周边无污染源、土层达到一定厚度、能够满足耕种等要求。第九条【划定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划定、指标管理。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 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第十条【划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区域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更新数据, 信息共享。第三章承包经营第十一条【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主要用于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发展高科技农业。第十二条【使用方式】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用途符合发包地块的功能和农业产业规划; (二)没有承包基本农田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 最近 3 年内没有因农业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第十三条【投标人条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 投标人应当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十四条【招标平台】本市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工作应当通过本市建设交易平台或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第十五条【招标程序】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编制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方案, 区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方案须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招标方案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协商方式】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 (一)市、区政府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 被农业部、科技部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