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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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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oc

上传人:endfrs 2016/7/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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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排放同一种污染物, 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1+Q 2 式中: Q -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 1、Q 2 -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 .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 h -等效排气筒高度; h 1、h 2 -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高度。 A2 . 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应于排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连线上, 若以排气筒 1 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 - Q 1 )/Q=aQ 2 /Q 式中: 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 1 距离; a -排气筒 1 至排气筒 2 的距离; Q 1、 Q 2、 Q -同 A2 . 1 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 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 +(Q a +1-Q a )(h -h a )/(h a +1-h a) 式中: Q -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 -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 +1 -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 -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 -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 +1 -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 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b (h/h b) 2 式中: Q -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 -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 -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 -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 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c (h/h c) 2 式中: 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 -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 -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 -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附录 C (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 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 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 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 . 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 .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 10 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 .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 . 1. 3 若经估算预测, 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 10 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