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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0〕1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
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大的创新,也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再调整。
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2010年我市将
全面开展并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此次改革政策性强、
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我市历经林业
“三定”、村民承包和“四荒”拍卖等多次林业改革,已经形成
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林情非常复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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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质量和成效,针对改革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
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临发〔2009〕13 号)
和《临沂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和 2009年费县、蒙阴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现就进一步推进我
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 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各级各部门务必 把“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确保改革合要求、顺民意、不走样。
(一)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在让群众全面了解中央政策的基础 上,全程体现两个“三分之二” ,由群众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 方法,自主制定改革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因势利 导,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改革过程中要落实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 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各地的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要求千差万别,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分区施策,围绕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通过民主决策,分 地类、分山头、分地块,自主灵活选定改革方式,确定经营管 理形式,实现经营形式多样化,确保改革符合中央要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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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三)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对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 有权和经营权的,只要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多数群众满 意的,就要坚决予以维护;对承包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主 要以完善规范为主,不得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重新分配或无 偿平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着眼 于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有 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四)坚持改革和稳定并重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三 农”工作中的一项大事、难事和新事,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 深入基层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不能急于求成、走过场,力求做 到成熟一片,明晰一片,确权一片。要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 把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留下隐忧和后患。同时, 坚决防止乱砍滥伐和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五)坚持规范运作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 程序、方法步骤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特别在方案制定、林地 承包、勘界确权、登记发证等关键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表决和公示,确保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与法律法规相符 合、相一致,使改革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正确把握改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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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集体林改的成果,将做为今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等 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性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改革时要全面 统筹考虑,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均在改革 范围之内,包括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宜林地、荒山 荒滩以及四旁林木等。不得将公益林和四旁林木排除在改革范 围之外,防止林业资源流失,造成资源管理工作的被动。
三、灵活选择改革方式
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是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中央、省、市明确要求,集体林权的 初始承包权必须均分,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配、人人有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切实保证农民的初始承包权,灵活选择 改革方式,确保农民平等享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 配权利。
在初始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上,可采取“均山”、“均股”、“均 利”三种形式进行,能够分到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