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鲁建村发[1997]29 3号 1997 年10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村镇规划编制管理,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及村庄的规划编制。第三条编制乡(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村庄应在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建设规划。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编制村镇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资料,须经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的规定。第二章乡(镇)总体规划第九条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和乡(镇)驻地规划两部分。第十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对乡(镇)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环境及自然条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包括: (一)自然资料 (镇)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图; 、水文、地质、地貌、地震资料; 、储量和开采状况。(二)经济、社会资料 (镇)历史沿革、文物古迹、革命史迹; 、社会组织、村镇空间地域分布情况; (镇)及所辖村庄的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历年人口变动情况、劳动力及其转移趋势; (镇)及所辖村庄经济发展状况(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及比例,人均收入,农、林、牧、副、渔、工、商、建筑、运输、服务等各行业的产值及比例), 主要农作物分布、产量和农业区划、主要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建设、农田、水利、矿产开发、山地、荒地、滩涂、林果用地等); ; 、服务业、集市贸易情况; (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资料; (镇)驻地各项建设用地分布情况; 10. 乡(镇)驻地主要公共设施分布及建筑状况。(三)基础设施和环境资料 (现状道路等级、宽度、交通流量及河湖通航能力、港、站等); 、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情况; 、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废污染源、污染程度等)。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前条规定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其内容包括: (一)分析评价乡(镇)在一定区域中的地位、发展优势和现状居民点分布、城镇化水平等; (二)乡(镇)社会经济现状与发展的分析研究; (三)乡(镇)环境质量评价; (四)乡(镇)建设的现状特点; (五)分析乡(镇)驻地建设用地现状,并作出发展用地的适用性评价; (六)其他。第十三条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汇编,可根据乡(镇)特点及实际需要进行增加或简化。第十四条对上一版乡(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第十五条乡(镇)域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和村庄布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第十六条乡(镇)域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