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314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9 年7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1 、2、3、 4)、 (1 、2、 3)、 、 、 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 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 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 尚应描述其特殊 2 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 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 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 需要时, 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 按表 区分粉土和粘性土。表 目力鉴别粉土和粘性土鉴别项目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粉土迅速、中等无光泽反应低低粘性土无有光泽、稍有光泽高、中等高、中等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 应进行专门研究。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倍,且不应小于 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 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 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3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 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 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 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 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 降水或隔渗), 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 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 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 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