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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14大纲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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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14大纲要求).pdf

上传人:yixingmaob 2016/7/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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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14大纲要求).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新大纲措施部分(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新增) 污染气体的收集: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用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 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 罩收集。配置的集气(尘)罩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尽量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集气(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造价低廉,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气筒的高度应按 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排气筒结构应符合GB 50051的规定。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 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 m/s。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预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 ~ 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GB 50051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要求(新增) 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岗位粉尘浓度应符合 GBZ 、GBZ 。除尘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GB 50019 及GBZ 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GBZ 1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压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 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